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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規定

 華東台商子女學校臺灣文化教育中心管理辦法

 2011129奉 准通過

第一條  教務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使本校臺灣文化教育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所屬場地發揮使用功能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 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,08:3017:00

第三條  本校各行政單位、教師、學生舉辦活動或參觀各項展覽時,得申請使用本中心。

第四條  申請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或參觀各項展覽時,最遲應於活動或參觀前五日提出申請。

第五條  同一時段以一個活動為使用原則,若有衝突,先登記者或以全校性重要活動優先使用。

第六條  申請使用本中心時,應填具申請表,並交由圖書館助理登記。若須使用舞台音效設備等,應先經總務處同意。

第七條  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單位或個人,經登記後放棄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時間時,除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外,最遲應在活動前一日告知圖書館助理。

第八條   使用本中心與各項設備,應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,並負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及場地恢復之責。

若違反前項規定,經勸告無效,視情節輕重,二星期內或一個月內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。

第九條   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核准使用;已核准使用者,撤銷其核准:

一、   違背法令、校規。

二、   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。

三、   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。

四、  推銷商品。

五、   商業行為。

六、   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。

七、   毀損建築設備,經本處認定不宜繼續使用。

八、  建築設備有毀損之虞,經本處認定不宜繼續使用。

九、  一個月內曾經使用本中心場地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者。

        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情形經撤銷核准使用者,一個月內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。

第十條  若有毀損建築設備、公共設施者,須照價賠償。

第十一條   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本處定之。

本辦法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