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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簡章(草案)重要修訂事項 105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簡章(草案),係依據 104 學年度高中英語能力測驗、 學測能力測驗、指定科目考試簡章,與考區檢討會、試務工作會及考試委員會等會議之 施測檢討意見,並參考簡章諮詢會議相予以修訂。重要修訂內容臚列如下: 一、 重要試務日期 (一)重要日期:參考 104 英聽修訂調整日期。 (二)依第十四屆第五次考試委員會決議修正第二次考試為 104.12.12 及其他相關日程。 二、「肆、報名」(p.3~6) (一)報名應備資料、繳費手續與報名費退費:參照學測或指考統一文字用詞。 (二)依照相關法令用語,修改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規定文字: 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。 三、「陸、准考證寄發、使用及補發」(p.7) 依據試務相關會議建議修訂准考證補發規定,刪除 2 吋相片一張之要求。 四、「拾壹、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」(p.10~12) 參照指考簡章,修訂第 8 條增列行動通訊裝置說明並另列罰則: 「考生就座後,應先確認抽屜中、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,如發現誤 置者,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;考試開始鈴響後,始發現將行動 通訊裝置(如行動電話、穿戴式裝置等)、書籍、紙張或具有計算、記憶、拍攝、錄 影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、桌椅下、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,扣減 2 題分數。 考試開始鈴響後,發現考生使用前項器材或物品者,成績不予計算。」 五、「拾貳、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」(p.12-15) (一)參照學測與指考,修訂服務項目排序。 (二)依據審查委員建議,修訂「申請說明」,增列(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為佳)文字。 (三)參照學測與指考,增列 NVDA 相關說明文字: 拾貳、四(三)3 盲用電子試題及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(NVDA)以 提供重度視覺障礙、學習障礙等明確具有閱讀障礙之考生申請使用為原則。 拾貳、六(二)考生使用盲用電子試題、點字試題及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 軟體(NVDA)應試,免考「看圖辨義」題型之試題,其成績按應可作答之實際 題數依比例還原後,再重予計算。 六、「拾肆、成績證明申請」 參照「申訴處理」修改寄件地址。 七、 附錄與其他 配合桃園市升格及部分學校更名或新設立,修訂附錄一、考生畢(肄)業學校代碼表